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拼音為liàng xíng,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和犯罪的認定,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和判處多個刑罰,並決定判處的刑罰是否應當立即執行的壹種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並罰、緩刑等。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客體是罪犯,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是指法院根據行為人所犯的罪和刑事責任的輕重,在定罪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審判活動。量刑有以下四個特點:
1.量刑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量刑的權力。
2.量刑的對象是罪犯,即被法院依法認定有罪的人。只有罪犯才能決定是否適用刑罰和適用何種刑罰。
3.量刑以定罪為基礎。只有先確定有罪,才能決定是否以及如何量刑。
4、量刑的任務:
1)來決定是否判刑或免除刑罰;
2)決定懲罰的種類和程度;
3)決定是否數罪並罰;
4)決定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
量刑原則是對量刑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和制約作用的法律規範。
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據此,量刑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壹)首先以事實為依據。
指客觀存在的犯罪的全部實際情況。
1)查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
即查明行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體的條件,做了什麽,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危害了什麽。
2)確定犯罪的性質
即正確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麽罪。
犯罪性質不同,社會危害性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準確定性才能正確量刑。
3)全面調查犯罪情節
這裏的犯罪情節是指犯罪的未遂、中止、自首、共犯以及犯罪的方法、手段、後果、動機等除構成要件之外的能夠影響社會危害程度的各種主客觀事實。
同樣性質的犯罪,由於情節不同,整體的社會危害性也不同,所以刑罰也應該不同。
如為錢迫害殺人,作案後逃跑自首。
(2)其次,要以法律為準繩。
量刑應以刑法規定為依據,依法量刑,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所謂刑法條文是指:
(1)刑法總則關於刑罰方法、刑罰制度(如數罪並罰、緩刑等)的規定。)及其適用條件。
(2)刑法分則規定了具體犯罪適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
分則中具體罪名的量刑幅度不能隨意突破。除法定減輕情節外,只能在量刑幅度內選擇和適用適當的刑種或者刑度。
(3)刑法總則關於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規定,如未遂、緩刑、未成年、主從犯等關於從重、從輕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