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被沒收的財產:
1.非法所得:犯罪行為及其邪惡利益所獲得的財產,如貪汙賄賂所得。
2.其他涉案財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用於實施犯罪的個人財物以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沒收的其他涉案財物。違禁品,如非法持有的槍支和彈藥。
3.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產,是指這類財產嚴格限於用於犯罪的物品,歸本人所有。雖用於犯罪,但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財產,不包括在本程序規定的沒收之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自己的房屋作為有預謀、有計劃犯罪的聚集地的,該房屋將來可以作為其他涉案財物予以沒收。
二、非法所得的認定標準如下:
1.獲取非法所得的手段是非法的;
2.違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
3.違法所得多且復雜;
4.其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通緝壹年後脫逃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沒收其違法所得。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和違法所得有關的證據,列明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種類、數量、地點。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八十壹條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後,應當予以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公告期滿後審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