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條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
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第二,為什麽上述兩條要規定國家所有權?
關於自然資源,憲法中的“國家所有權”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國家通過占有自然資源直接獲取利益,而首先應該理解為國家必須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運用負責任的監管手段,包括以確立國家所有權為中心的防止壟斷的措施,以保證社會成員能夠持續享有自然資源。監管模式的核心在於:維護市場的公平性;同時也警惕與民爭利的搶奪型資源金融的產生,強調規範國家的責任和公平。最終維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實現中國“平等基礎上的自由”的政治道德和憲政精神。
理想狀態下,公有制的本質是保證物質生產資料必須掌握在勞動者手中——而當全體人民都是“勞動者”時,就意味著這個社會已經消滅了剝削——因為沒有人(包括代表少數人的政府)能夠憑借自己的財富不勞而獲。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作為實現和鞏固公有制的法律工具,在法律上擬定了“全體人民”作為“國家”的人格,要求通過這種人格保證壹部分自然資源為全民所享有,自然資源的處置由民主立法程序決定,防止任何人獨占和壟斷,從而限制了剝削的可能性。
對於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為所有人實現人生規劃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日常用品;然後通過使用權市場的建立,讓每壹個有誌於通過自然資源實現自己人生規劃的人都能自由實現自己的價值。在這個過程中,他通過建立收費使用制度、享受公共福利制度、資源補償制度,實際上是給大家買了壹份保險。基於自然資源的稀缺性,這種保險當然是強制性的,但它是正當的:它為每個人儲蓄。當妳在自然資源市場失敗的時候,妳仍然可以通過公共利益的制度獲得補償,妳仍然可以通過資源補償制度享受藍天白雲——妳的人生規劃不是註定要失敗的嗎?——這其實類似於羅爾斯的論證,把每個人的思維都強制到壹種生活情境的極端預設——同時預設了壹個政府對個體生命的最深切的關懷。在今天的中國,只有國家以“所有權”的形式規範對資源的占有和使用,基於“平等自由觀”平等關註每壹個中國人的生活境遇,才能遏制人性和社會對自然資源的貪婪,才能真正實現每個人的人生夢想和中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