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
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來確定責任的標準。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性質屬於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也是民法上過錯原則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無效保證合同的保證人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無效保證合同當事人責任範圍的確定,取決於保證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保證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無效保證合同的保證人的法律責任,應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1.主合同無效,保證無效時,不論主合同無效是歸於債權人還是債務人,也不論雙方都有過錯,也不論無效結果導致原物返還還是賠償損失,保證人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保證人的無效保證行為使主合同債權人遭受損失的,保證人應當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這種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保證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情形。
第二,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百八十二條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695條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少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轉讓債權,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責任。
第697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的債務轉讓不再承擔責任,但債權人與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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