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研發。這種發展是最常見的情況。這時,軟件著作權當然屬於軟件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開發並對開發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是根據自身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並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2)合作開發。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開發的軟件,壹般是由共同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軟著作權的歸屬。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軟件著作權歸屬的,共同開發的軟件可以單獨使用的,開發者可以對其開發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
(3)委托開發。壹般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著作權人由受托人享有。
(4)國家機關下達的發展任務。壹般由國家機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由國家機關和接受任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確定。
(5)工作發展。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該軟件的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1)為工作中明確規定的開發目標而開發的軟件;
(2)所開發的軟件是從事自己工作活動的可預見結果或自然結果;
(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開發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軟件。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該軟件的自然人給予獎勵。
(6)繼承和轉移。軟件著作權可以繼承。軟件著作權屬於壹個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後,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法的繼承人可以繼承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軟件著作權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軟件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或者終止後,其著作權在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國家享有。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屬於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相反證明的,簽署該軟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