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保證期不會因任何原因而中斷、中止或延長。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清償完畢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5.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在債權轉讓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債務轉讓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確定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中止、不中斷、不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