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故意犯罪。單位故意犯罪的,單位的犯罪行為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這裏的單位集體決策是指單位決策機構的決策。壹般來說,單位決策機構是指單位有權做出決策的機構。比如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負責經營活動,因此有權對公司事務進行決策。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中,決策機構壹般是指有關單位通過集體研究作出決策的行政組織。單位集體決策是單位故意犯罪的常見方式。壹般情況下,集體決定實施某壹行為可視為單位行為。這裏的負責人決定,是指根據法律或者單位章程的規定,有權代表本單位行為的個人決定,如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企業廠長或者經理、機關、團體的行政負責人作出的決定。必須指出的是,負責人個人決定實施的犯罪行為,因為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所以可以定為單位犯罪。如果單位負責人決定實施犯罪行為,但不是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而是為個人,則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應認定為單位負責人的個人犯罪。
2、單位過失犯罪。在單位過失犯罪中,單位犯罪行為是單位負責人員的職務行為。這裏的職務行為是指單位負責人根據其在單位中的職務或者業務所應當履行的行為。例如,單位構成出具重大失實文件罪,單位主管人員的過失表現為單位中介組織人員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失實,應當予以審查更正,但因過失未予審查更正,造成嚴重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單位的過失行為就是單位負責人員的職務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