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者還應帶結婚證。(已婚的可以補辦)。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的內容壹般包括: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所有權,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處置原則。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4.準備好以上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不予受理。
5.公證申請由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詢問當事人締約是否對財產協議內容有欺騙或誤導行為,查驗產權證,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在簽訂財產協議後,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談話筆錄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二。《公證法》第十壹條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用說明:此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大部分財產歸* * *,婚前財產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財產歸壹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