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不繳納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2、違反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
3.逾期不辦理,將被罰款。逾期不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騙取住房公積金的後果如下:
1.職工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自全額退還之日起滿2年後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情節嚴重的,自全額退款之日起5年內只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金額不超過正常申請金額的50%;
2.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保留不良信用記錄5年,期間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3.追究犯罪的刑事責任;
4.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公司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辦理職工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