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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強制員工待崗違法嗎?

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待崗法律規定,而是用人單位隨意決定待崗。如果員工不同意,員工可以拒絕接受,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企業因經濟原因或其他原因停產,職工不能正常工作,或只能從事輔助性工作,不能參與正常生產活動。生產任務不足時,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待崗,停工時支付工資。但公司要提供生產任務不足或經營不善的證據。公司為員工參加培訓提供資金。培訓期間,員工不能正常參加工作,可視為待崗。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員工崗位的,暫時安排員工下崗壹個月以上,困難期結束後再考慮安排員工重新上崗。在等待期間,員工可以領取壹定的生活費,企業會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企業因改制、兼並、收購或與其他企業合並需要調整機構或崗位,暫時不能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根據法律規定,企業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策壹般會明確,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待崗,在待崗期間不僅要支付生活費,還要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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