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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紅頭文件需要加蓋公章嗎?

公司的紅頭文件需要加蓋公章。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公文壹般由密級和期限、緊急程度、簽發機關標識、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等內容組成。

1.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和“機密”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

2.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和“特急”。其中,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普通加急”。

3、發證機關標誌應使用發證機關的全稱或規範化簡稱;聯合寫作,主辦方排第壹。

4、文件編號應包括機構代、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註明主辦單位的編號。

5.上面應註明簽發人和會簽人的姓名。其中,“請示”應在附註中註明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6.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的類型,壹般標明簽發機關。除法律法規名稱和書名外,公文標題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

7.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或者通用名。

8.公文如有附件,應註明附件的順序和名稱。

9、公文除“會議紀要”和電報外,應加蓋公章。聯合報送的公文應當加蓋主辦機關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

10,書寫日期以負責人簽發日期為準,聯合書寫以最終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日期為準。電報是以發送日期為準的。

11.公文上有註釋(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的,要用括號標註。

12,公文要標註主題詞。以上文字應按上級要求標註主題詞。

13.抄送機關是指除主送機關以外的其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的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或者通用名。

14,文字從左到右橫平豎直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和排版)。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上級機關絕密文件和標明不得翻印的以外,下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重印時,應註明重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刷範圍。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與發布機關正式發布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文副本作為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的印章。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文被撤銷的,自始視為無效;廢止的公文,自廢止之日起視為無效。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值得歸檔查找的公文,經鑒定並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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