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年齡有不同的法律含義。
對於青少年,我國有關年齡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年滿6周歲、7周歲的兒童,所有年滿6周歲的兒童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可以推遲到7周歲。
2、12周歲至17周歲,工讀學校招生對象為12周歲至17周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適宜留在原學校,但不符合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育或刑事處罰條件,包括已被開除學籍或自動退學,在社會上流浪的中學生。
3、13周歲不滿18周歲,少年管教所接收的未成年犯為13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4.14歲以下的人完全不負責任。14周歲以下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視為強奸,從重處罰。14周歲以下失去父母的孤兒,無法找到。
5.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以及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相對負刑事責任。只對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習慣性盜竊或者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罪,以及14以上16以下的人負刑事責任。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