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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中關於個人休假的規定

新《勞動法》規定了如下個人假期:

1.壹般來說,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休事假,事假是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計算;

2.員工事假日工資扣除標準為:月基本工資265438+每天0.75元;

3.員工按小時休事假的工資扣除標準為:月基本工資每265438+每8小時0.75天。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綜上所述,職工在壹個自然年度內請假超過20天,且請假期間用人單位不扣工資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已經享受了當年的年休假,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職工不再享受下壹年的年休假。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文章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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