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受益人在獲得利益時並不知道自己沒有獲得利益的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大於受益人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限於現有的利益。當利息不再存在時,受益人沒有義務返還。當受益人獲得的利益大於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範圍以受害人遭受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是惡意的。即受益人知道,受益人在領取利益時也知道沒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當負責返還。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小於受害人的損失的,受益人不僅應當返還其實際取得的全部利益,還應當賠償其損失與收益的差額。
3.受益人先善意返還利益,後惡意返還利益,範圍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為準。
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包括
1.原件的返還,即當原件仍然存在時,應當返還原件。
2.固定價格返還,即原來的東西不存在了,可以固定價格返還。
不當得利是指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受益人有返還的義務,但返還的具體範圍和方式比較復雜,因受益人的主觀心態和原物的狀態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985條受益人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時,受損失人得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之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者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