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幫助老賴隱匿、轉移財產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執行能力,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無償轉移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協助執行義務人拒絕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保證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有履行義務的人拒不履行或者虛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等行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履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有下列影響審理的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