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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必須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如何流轉。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借口,單方面解除合同,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責任田”為由,收回承包土地進行招標承包,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抵償債務。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由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者扣壓。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以出讓方式轉讓的,應當經發包人同意;分包、租賃、交換或其他流轉方式應報發包人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二)出讓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轉讓價格和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交換或者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給他人耕種不滿壹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承包方為了耕作方便或者自身需要,可以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壹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農民與發包方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對該土地的承包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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