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第壹項中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動物養殖、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收購農產品,以及註釋中仍列明的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的農產品,不在免稅範圍內,按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動物界
動物包括人工和自然養殖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征稅的具體範圍是:
(1)水產品
水產品是指人工養殖和捕撈的魚、蝦、蟹、龜、貝類、棘皮動物、軟體動物、腔腸動物和海洋哺乳動物。該貨物的征稅範圍包括魚、蝦、蟹、甲魚、貝類、棘皮動物、軟體動物、腔腸動物、海洋哺乳動物、魚苗(卵)、蝦苗、蟹苗、貝類魚苗(苗),以及經過冷凍、冷藏、鹽漬、包裝的水產品。
魚幹、蝦米、蟹幹、貝類、棘皮動物、軟體動物、腔腸動物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等,也屬於該貨物的征稅範圍。
熟水產品和罐頭水產品不屬於該貨物的征稅範圍。
(二)畜牧產品
畜牧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和捕捉的各種畜禽。該貨物的征稅範圍包括:
1.動物、鳥類和爬行動物,如牛、馬、豬、羊、雞和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