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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監督術語解釋

法律監督又稱司法監督或檢察監督。它是行政法律監督和合法性監督的壹個重要方面。

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的監督:

壹是壹般監督,即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是否守法,負有監督責任;

二是部門監督,即負責監督公安部門偵察活動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三是向發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案件管理制度、程序、人員等方面的改進和處理的司法建議。

通過上述監督,保障了我國行政管理領域的法制和紀律。

1.法律監督是對法律實施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為的監督。

法律監督不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而僅包括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並且主要側重於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從該法的有關規定來看,人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是有嚴格限制的,即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僅限於對國家公務員職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偵查和起訴,對法律遵守情況的監督僅限於對嚴重違法甚至構成犯罪的行為提起公訴, 而對法律適用的監督僅限於對三大訴訟活動中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和裁定的監督。

2.法律監督是壹種專門監督。

法律監督的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壹部分,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院的特殊職責。如果檢察機關放棄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就是失職。因此,它不同於其他壹切社會活動所能進行的壹般監督。二是法律監督手段專業化。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手段是由法律專門規定的。比如職務犯罪的偵查,刑事犯罪的起訴,訴訟過程中對違法行為的監督,都是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使用的監督手段。

3.法律監督是壹種程序監督。

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規定了壹定的程序規則,由於監督對象的不同,程序規則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職務犯罪立案偵查程序,刑事犯罪起訴程序,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程序,糾正違法程序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監督:

(壹)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被執行人在執行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需要後續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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