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後果由總公司承擔。另外,分公司的財產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經濟上與總公司統壹核算,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總公司清償。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在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但實際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是總公司。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還款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無需先向分公司索賠。
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因此也獨立承擔責任。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分析詳細信息
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登記事項
1,名稱、分支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營業場所;
3.負責人;
4.經營範圍: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