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特定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法律也規定,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6歲的法律意義如下: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對於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將被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未成年人權利和義務的定義;
1.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規定,14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2.受教育權: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年齡從14到16通常是義務教育階段,需要接受基礎教育;
3.勞動保護:法律對未成年人勞動給予特殊保護。壹般不允許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工作,以保證其健康成長和教育機會;
4.刑事責任年齡:根據《刑法》規定,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對其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但適用刑罰的種類和程度有限;
5.性保護的法律法規: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性保護有嚴格的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性虐待和性剝削,並對14歲至16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護措施。
綜上所述,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