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先帶上個人身份證件到村委會辦理,向工作人員申請後填寫相關表格;
2.攜帶個人信息和之前填寫的表格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核對檔案並簽字蓋章;
3.下壹步去鎮綜治辦;
4.到縣政府綜治辦辦理最後手續。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
1,告知處理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重婚、遺棄、妨礙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情形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綜上所述,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的,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出售,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