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申請調解
作為與糾紛直接相關的當事人,當面臨矛盾和沖突時,當事人可以積極尋求解決辦法。當他們認為調解能更好地解決問題時,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當對爭議作出詳細說明,包括爭議的原因、過程、焦點等,以便調解委員會更好地了解和介入調解。
二是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
除當事人申請調解外,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當事人之間有糾紛或者矛盾的,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這種主動調解的方式有助於及時發現和化解潛在矛盾,避免矛盾升級和擴大。調解委員會在主動調解時,應當充分了解糾紛,分析矛盾焦點,制定合理的調解方案,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導其達成和解。
第三,調解工作的實施
無論是當事人申請調解,還是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調解工作都需要遵循壹定的程序和原則。調解委員會應當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和交流,充分了解雙方的意見和要求。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秉持公正、公平、中立的態度,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幫助他們理性分析矛盾,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同時,調解委員會還應註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調解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調解結果的處理
經調解,雙方能夠達成和解協議的,調解委員會應當協助雙方簽訂書面協議,並督促雙方履行協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調解委員會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指導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此外,調解委員會要及時總結調解經驗,不斷完善調解機制,提高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總而言之:
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則,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幫助雙方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在調解過程中,要註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調解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過調解機制的有效運行,及時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17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壹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不予調解。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18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在受理適合調解的民事糾紛前,可以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