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員必須加入黨組織,積極參加工作,執行黨的決議,按時交納黨費。
(二)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黨的壹切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三)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其派出的代表機關和非黨組織中的黨團外,均由選舉產生,對選舉產生的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應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並及時解決他們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不僅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而且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要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五)各級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壹切重大問題都要由黨委民主討論決定。
(6)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必須接受黨和人民的監督。任何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人,都不允許淩駕於黨的紀律之上。
(七)派系組織不準在黨內搞派系活動,也不準參加和支持黨外的非法組織和活動。違反上述原則的行為,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應當受到黨的紀律的追究。黨的十六大報告再次強調:“全黨同誌必須自覺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堅決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