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供方交付的產品品種、規格、型號、設計、質量與合同不符,需方同意使用的,按質量確定價格。如果買方不能使用,供應商應負責更換或修理,並承擔修理、更換或退貨的費用。供應商不能維修或退貨的,按無法交付處理。如供方未能按期交貨,每逾期壹天,供方應向需方承擔違約金,並承擔給需方造成的損失。逾期交付的,在交付前與買方協商,如仍需,由供方按數量支付;如不再需要,應在接到供應商通知後日內回復,並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交付貨物。供應商提前交貨,買方提貨的,可以拒絕提貨;貨物交付後,可要求供應商承擔提前交付期間的倉儲費用,買方仍應按約定支付貨款。運輸費用由需方承擔,合同規定了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供方擅自變更的,應承擔增加的費用。買方違約責任:買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供應商承擔部分退貨的違約金。如需方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應交付的技術資料或包裝材料,交貨時間可順延,供方應承擔違約金。不能提供的,中途退回。買方未按約定時間或通知時間提貨的,應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倉儲費用。如買方未能及時付款,應承擔違約金。買方違反合同拒收貨物的,視為退貨,並承擔由此給供方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未達到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