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架屬於沿海國家管轄的海底區域,但不屬於國家領土。根據UNCLOS的規定:
(1)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這種權利是排他性的;
(2)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取決於有效的或象征性的占領或任何明示的宣布;
(3)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國行使大陸架權利不得侵犯本公約規定的航行和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或造成不應有的幹擾;
(5)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大陸架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學研究等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汙染的,也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並毗連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伸至二百海裏。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的海底區域及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部分的海床和底土,延伸至大陸邊緣外緣;如果基線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小於200海裏,則延長到200海裏。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鄰或者相向的國家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有重疊的,應當根據國際法和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人工島嶼、設施和大陸架結構的建設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行使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授權和管理為壹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鉆探的專屬權利。本法所稱大陸架自然資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以及屬於定居種的生物,即在捕撈階段不能在海床上或海床下移動或者其身體必須與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觸才能移動的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七條。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組織或個人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十壹條。任何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享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上述自由有關的其他合法設施。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路由,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