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護現場和人員的安全,道路事故發生後,首先要保證現場的安全,盡量將車輛移動到安全的地方,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發生次生事故。同時,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急救和搶救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2.聯系交警或相關部門,盡快聯系當地交警或相關部門,報告事故,提供準確的事故信息,如事故地點、時間、參與者信息等。
3.調取證據和證人,盡量收集事故現場的照片、錄像、事故筆錄等證據。同時獲取可能的證人聯系方式,以便後續調查處理;
4.填寫事故報告。根據當地法律,參與者需要在事故發生後壹定時間內填寫事故報告或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提交給相關部門;
5.談判或報告。根據當地法律,事故發生後,參與者可以選擇協商或舉報。可以通過交換保險信息、協商賠償等方式進行協商。報告處理是將事故報告提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6.保險索賠和法律程序。如涉及保險理賠,參與者需及時與所在保險公司聯系,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和文件。如果涉及法律程序,可能需要尋求法律意見,按照當地法律程序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2.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3、駕駛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5、當事人不能移動車輛;
6.壹方離開現場;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壹方故意造成的。
概括起來,道路事故處理程序的壹般規定包括保護現場和人員安全、聯系交警或有關部門、取證和證人、填寫事故報告、協商解決或報案、保險理賠和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三條
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三)駕駛人涉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
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內人員撤離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已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亡,不能移動,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