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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揚塵處罰依據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漿等散裝和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遺撒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準上路行駛。

粉塵處罰標準:

1.施工現場未設置圍擋、覆蓋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在施工現場進行現場混凝土攪拌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運輸散裝、流體物料泄漏造成揚塵汙染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的有關規定處罰。

哪個部門負責管理道路運輸揚塵?

道路運輸揚塵屬於地方政府部門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權確定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衛、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在揚塵防治中的具體職責。為最大限度減少道路揚塵汙染,同意根據不同路段、不同時段的特點,細化清掃標準、頻次和作業方式,及時調整灑水作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117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整改或者停業整頓:

(壹)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的;(二)對不能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沒有進行不低於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沒有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二)裝卸物料未密閉或噴灑控制揚塵的;

(三)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四)碼頭、礦山、垃圾填埋場和處置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五)排放列入《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目錄》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建設環境風險預警系統或者未定期對排放口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的;

(六)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物焚燒設施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並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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