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
中國的法律體系分為六個層次,從高到低分別是憲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是壹種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這些都屬於“地方性法規”的寬泛範圍。從法律上講,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其立法權限應大於政府。在本轄區設定行政許可、限制公民權利,符合法治的壹般原則。
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五類事項範圍內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能夠解決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3)未制定上位法,即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應當由國家確定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登記及其預先存在的行政許可;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產品進入當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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