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2.放管結合,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鼓勵地圖產品的編制出版,促進地理信息資源的建設和共享,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將部分地圖審核權下放給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明確標準,加強關鍵環節監管,通過地圖審核、保密技術處理、數據安全監管等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3.重點加強互聯網地圖管理。《地圖管理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基本制度,加強了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支持和監督管理。
4.強化責任。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地圖管理、促進產業發展和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的職責;明確非法編制地圖、非法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和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的法律責任,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法律依據
地圖管理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地圖工作。第八條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標明下列內容:
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述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