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婦女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和殘害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它從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利等等方面制定了非常詳細和完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第1079、1091條明確規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選擇離婚,要求對方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家暴是對女性身心的踐踏,有期待,有沈默,但往往遭受反復打擊。所以,女性朋友如果在婚姻中遭遇家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1082條還通過限制男子的離婚權,為特定婚姻期間的婦女提供特殊保護。法律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懷孕是大多數女性的必經過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體現了國家對孕期婦女的關心和照顧。法律規定:“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制度。主要內容是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止從事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等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充分考慮了女性勞動者的身體限制,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她們在職場中的競爭力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