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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法律分析:地役權是其他物權中的壹種用益物權,屬於有限物權。其主要法律特征如下:(1)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土地上的權利。地役權的客體通常是土地,要件是土地為他人所有或使用。地役權的設立基於兩塊土地。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役地”,使用的土地稱為“役地”。役地和役地壹般是相鄰的。在古羅馬法中,役地與役地必須相鄰,但現代民法主張不限於此。即使兩塊地不相連,如果壹塊地實際需要使用另壹塊地,原則上服務場地應當歸他人所有,但當場地歸壹人所有但不同人使用時,也可以設定地役權。(2)地役權是從屬的,不可分割的。地役權雖然是壹項獨立的權利,但並不是被役地所有權內容的擴展,而是與被役地所有權的命運息息相關,因此具有從屬性。具體來說,首先,地役權必須與被服務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壹並轉讓,不能與被服務土地分開轉讓。其次,地役權不應脫離地役權而成為其他權利的目的。地役權是為了整個地役權而存在的,為了設定地役權而使用整個地役權,所以地役權是不可分割的。表現在:第壹,發生的不可分性。送達地歸* * *所有,* * *人不可能僅因其應得部分取得地役權;服務場所歸* * *,每個* *都沒有辦法在其應有的部分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在公共土地上設立地役權的,地役權的負擔是全部,而不是壹部分。其次,滅絕的不可分性。待役土地歸* * *所有,各* * *部分人不能按其應得部分消滅部分現有地役權;地役權歸* * *,每個* *都沒有辦法僅憑其應得部分解除地役權的負擔。最後,享受或負擔是分不開的。待役土地分割時,各分割部分仍享有原地役權;當地役權被分割時,地役權仍由地役權共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不動產為役地,本人不動產為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地役權設立時,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服務場所和服務場所的位置;

(三)利用的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的期限;

(五)費用及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三百七十五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允許地役權人使用其不動產,並不得妨礙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服務場地,盡量減少對服務場地權利人財產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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