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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後,派出所來調解雙方,對方不去,不肯見人。對另壹方有什麽後果?

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打架被認定為輕傷,打人者已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如果雙方達成調解,他可能免於處罰,而標題描述中的“壹方不去”可能導致上述處罰。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因普通民事糾紛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情節輕微,調解書具有壹定的行政參考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據此,公安部門寫的調解書可以免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處罰。雙方書寫的調解書不僅具有相互消除侵權債務的法律效力,而且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對相關行為人不予處罰的參考。根據“禁止反言”原則,應當認為公安部門的調解書生效後,雙方都不得違反諒解書的條款,因此不存在“禁止反言時效”的問題。有關規則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綜上,如果無法達成調解,行為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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