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以借款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是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有幾種情況是無效的,都是涉嫌非法集資、發放貸款的企業。對於壹般的借款案件,法院會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
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在約定利率低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情況下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法律禁止的行為,應受法律保護。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
企業之間的貸款目前是《貸款通則》禁止的,有明確的行政處罰。雖然這壹規定只是行政法規,不合理,但仍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向個人發放的貸款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款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款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貸款案件的若幹意見》中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參考:百度百科-企業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