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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取保護措施是什麽意思?

廣義的法院保全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財產保全,壹種是證據保全。保全程序是保護民事訴訟的制度,壹般只存在於民事訴訟中。

財產保全,壹般來說,是在法院判決前,為避免被告惡意轉移財產而對被告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

財產保全,申請人壹般需要提供擔保,擔保金額應當與申請查封的金額相當。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不動產、扣押機器、交通工具、凍結銀行存款、證券賬戶等形式。

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當事人的請求,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處理。保存證據有三種方式:

1.詢問和調查證人,獲取證人證言。

2.拍照、記錄、復印、復制文件和物品。

3.鑒定或檢查證據。

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對訴訟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壹、保護措施的條件:

1,保全的案件壹定是給付的訴訟;

2.采取財產保全是必要的;

3.當事人申請。

二、訴前財產保全

1.情況壹定很緊急。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挽回。

2.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

3.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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