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權屬於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根據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改變已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分配前,不經過破產程序,對破產債權進行抵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追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抵銷: (壹)債務人的債務人接受破產申請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二)債權人知道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對債務人承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法律規定或者破產申請前壹年發生的原因承擔債務的除外;(三)債務人的債務人明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申請破產,而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法律規定或者破產申請前壹年發生的原因取得債權的除外。
是指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在破產分配前有權與破產債權相互抵銷而不經過破產程序的破產債權人。債權人在破產申請被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抵銷權引起的法律關系的變化僅限於行為人和相對人。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的,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壹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