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抵押擔保人的壹般保證責任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抵押保證人承擔壹般保證責任,即在主合同糾紛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該權利: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第二,抵押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但無論是壹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追索權的範圍壹般包括:為履行擔保債務而支付的財產;為履行擔保義務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各種費用的利息;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時遭受的損失。此外,保證人的追索權在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保證人的追償權因保證責任而發生,屬於新設立的權利,應分別適用訴訟時效。保證人追索權的限制包括訴訟限制和仲裁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