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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法律屬性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為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作為擔保的財產,不由債務人履行。

到期債務履行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作為壹種擔保物權,除了具有物權的壹般屬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點:

1.從屬屬性。抵押權的從屬性是指抵押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隸屬於編制。抵押權設立的從屬性是指抵押權的設立是基於債權的有效存在。當抵押擔保的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抵押就不存在。

(2)對遷移的依賴。轉讓的從屬關系。iz(或處分)是指抵押權必須依附於其所擔保的債權,不能單獨轉讓或成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物權法》第192條)。

(3)滅絕的從屬關系。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因清算、提存、免除、混淆等原因完全消滅時,抵押權也消滅。

2.不可或缺。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權設立後,不受抵押物、被擔保債權、債務的分割或轉讓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抵押權人可以對全部抵押財產行使權利。抵押財產被分割或轉讓壹部分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仍可就全部債權對全部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2)抵押物壹部分滅失時,未滅失的部分仍作為全部債權的擔保;(3)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部分分割或轉讓時,抵押權不受影響,分割或轉讓後的債權人對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權;(4)部分債權清償時,不產生消滅部分抵押權的效力,債權人仍須對剩余的全部債權行使抵押權;(5)債務分割時,抵押權不受影響,仍以全部抵押物擔保數人債務。但抵押權的不可分離性不是強制性規範,可以由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排除。

3.實質代位。抵押權的財產代位是指當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或第三人的行為而滅失或毀損時,賠償金成為抵押權標的物的替代物,抵押權人有權就賠償金行使抵押權。《物權法》第174條規定,保證期間,所擔保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被征收等情形的。,被擔保的財產所有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

4.還款優先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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