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動車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申請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或者更換機動車車身、車架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合法證件和憑證。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變更被批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將機動車交驗車管所。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查驗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的拓印膜,並保存車身或者車架的產地證明。
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電動車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登記證書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補發或者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號牌更換和更新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予以換發,並收回原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確認機動車,並在15日內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登記證書換發期間,應當停止該機動車的登記。
第三十條號牌、行駛證遺失、滅失或者損壞,機動車所有人向車管所申請補發或者換發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號牌補發或者換發申請表,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上海政府網-電動汽車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