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範圍:
1.用戶應根據說明書正確操作和使用本產品。產品售出後15天內,因制造質量原因出現性能故障或零件損壞,免費維修。
2.具有制造質量的自行車零件。
(1)如果車架和前叉在兩年內焊接或斷裂,應予以更換。(非正常使用損壞的,不予更換,免費維修。)
(2)前橋、中橋和飛輪。六個月內出現破損或斷裂的,應當更換。
(3)購買後半個月內如發現砂眼、漏氣可更換內胎。
(4)電鍍(鍍鉻)半年內發現鍍層自行脫落。更換(車把、輪輞、鏈輪、曲柄)
(5)六個月內油漆大塊脫落,應更換(非正常使用、磕碰、損壞不屬於三包範圍)。
3.電氣零件。
(1)電池:正常使用情況下,壹年內出現漏液、鼓包,儀器檢測電池輸出,電池容量不足60%,應更換。
(2)電機:正常使用兩年內出現軸承、齒輪、碳刷、換向器,導致電機不轉維修,維修壹個月內又出現故障。換個新的電機,外殼裂了。用新電機更換電機。
(3)控制器:如果壹年內無法調節速度,則進行維修。維修後壹個月內,故障再次發生,更換了新的控制器。
(4)充電器:壹年內充不上電就修。如果維修後壹個月內再次出現故障,請更換新的充電器。
在三包期內,下列情況造成的損壞不屬於保修範圍,本公司願意提供有償維修服務。
(1)不按照說明書使用和維護;
(2)將電動車挪作他用或做危險動作;
(三)私自拆裝零部件,或者使用非原廠配件的;
(4)交通事故意外碰撞、化學腐蝕或營業出租造成的損壞;
(五)在非正常道路上行駛的;
(6)在非公司指定的維修場所維修;
(7)無發票和保修卡。
在“三包”期內,更換或退貨,本辦法中規定的詳細維修:
銷售因性能故障七天不能正常工作的電動自行車,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更換、退貨,退貨時銷售者應當退還發票價款;電動自行車在銷售中出現性能問題後15日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可以選擇維修或者更換。銷售者和消費者應當免費修理或者更換與產品同規格、同型號的產品。
在“三包”期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等主要部件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憑特約維修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憑證,負責為消費者更換電動自行車。沒有產品,消費者不願意更換其他型號規格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辦法還規定,負責向銷售者提供信息、專門制造汽車、合格維修配件、培訓自行車維修技術的廠商。保證產品符合技術要求,五年內停止提供備件。
買電瓶車的時候有三包,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買電瓶車的時候需要有三包。電瓶車三包主要是更換電瓶車原廠配件,所以電瓶車壞了,可以申請維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