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法的壹般原則:
1.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2.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
3、電力工業要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度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電力行業投資應當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4.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5.電力的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的排放,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6、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7.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管;
8.國家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9.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六十條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電力運行事故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