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就像打不死的蕭薔。壹些商人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發布虛假廣告,以獲取非法利益。30歲的白發少年張壹直被這個問題困擾著。2020年5月1日,他在某電視臺看到壹則廣告。在廣告中,銷售者宣傳了他祖先的秘方。只要他買了他們的藥,吃了半年多就能治好。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張某按照提示購買了廣告中介紹的藥品。服用1個月後,白發沒有減少,身上卻出現了各種紅點。經醫院醫生檢查,張某患的是長期濫用不明藥物導致的皮膚病。張某是因為服用了廣告中介紹的藥品才想起來的,所以要求電視臺賠償。
分歧
鑒於本案,對於電視臺是否應當對張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電視臺不需要承擔責任。理由是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有壹般的辨別真偽的能力。他過於相信信件和廣告的宣傳作用,應該為自己購買和服用時的行為承擔部分責任。對於藥物造成的身體問題,張應該向廣告商索賠。
第二種意見是電視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原因是電視臺作為廣告的發布者,賺的是廣告主的廣告費,有審核廣告內容的業務。我國廣告法規定了廣告主的責任。
試管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電視臺應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理由如下:
第壹,電視臺有義務審查所有在電視上發布的廣告。我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登記、審核和檔案管理制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或者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電視臺為商家發布廣告,收取商家支付的廣告費。根據利益與責任對等原則,廣告主應當盡到審查義務,保證發布廣告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防止誤導群眾。
第二,電視臺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人的生命是寶貴的。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我國法律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的責任規定非常嚴格。《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中,張服用某電視廣告中推薦的藥品後出現皮膚過敏,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要求電視臺依法承擔賠償,如果電視臺賠償,將向廣告主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