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三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從業人員和用戶宣傳反電信網絡詐騙,提示相關業務活動中防範電信網絡詐騙的提示,及時提醒用戶該領域新型電信網絡詐騙手段,警示其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卡、賬戶、賬號等的法律責任。針對電信網絡詐騙。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有針對性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按照規定對提供有效信息的舉報人予以獎勵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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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戶等。,且不得提供實名驗證協助;不得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通過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系。
被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相關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可以采取限制其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停止櫃臺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對上述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