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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版勞動合同有效嗎?

電子版勞動合同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1條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實質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和《合同法》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系。在沒有特別法的情況下,應適用普通法的規定。

數據電子版合同與傳統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數據電子版勞動合同也應與傳統紙質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只要電子版勞動合同的內容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與傳統紙質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條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仍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和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10年的起始時間,從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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