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有效期為自開票之日起1個月內。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法律效力等同,均由稅務局開具,具有全國統壹編碼和防偽技術。電子發票易於保存、查詢和讀取,有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發票記錄了產品或服務的名稱、數量和價格,是會計核算和稅收管理的依據。
電子發票使用規範:
1.開具電子發票:企業或個人提供貨物或服務後,可通過稅務局認可的電子發票系統開具電子發票;
2.電子發票的傳輸:電子發票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直接發送給買方,也可以通過發票管理平臺下載;
3.電子發票的驗證:收款人可以在官方平臺上通過掃描電子發票上的二維碼或輸入發票代碼和號碼來驗證真偽;
4.電子發票的保存:電子發票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稅務稽查期限內保存;
5.電子發票報銷:持有電子發票的個人或企業可憑借電子發票進行報銷,報銷流程與紙質發票類似;
6.電子發票作廢:發票開具錯誤的,在開具後的規定時間內通過電子發票系統作廢。
綜上,電子發票自開票之日起1個月內有效,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們由稅務局發放,配備統壹編碼和防偽技術,便於電子化管理,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記錄了交易的詳細信息,在會計核算和稅收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