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5.還有其他重大過錯。
認定重婚罪的條件如下:
1,客體要件,重婚罪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重婚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罪的行為;
3、主要構成要件,重婚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因素。重婚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丈夫對妻子的責任和義務是:
1.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妻子需要贍養時,丈夫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妻子不履行時,妻子有權要求丈夫支付撫養費;
2.夫妻應當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3.丈夫有清償夫妻債務的義務。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滅。
丈夫的責任和義務:
1,有撫養子女的平等權利和義務;
2.有互相支持的義務;
3.獨立使用自己原有姓名的權利;
4.通過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歸屬的權利。上述責任和義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履行。丈夫,已婚婦女的配偶。保護妻子不受傷害(包括身體和精神),關心,善良,對自己,對妻子和孩子負責,忠誠不背叛(包括身體和精神)。支持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尊重家庭成員,公平處理家庭事務,分擔家務。根據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義務的,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離婚時,如果夫妻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本質上是夫妻間贍養義務的延續。所以殘疾人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給予適當的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