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信息產品包括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和電子材料產品。
根據需要,信息產業部會同商務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工商總局適時調整並公布適用於本辦法的電子信息產品重點監管目錄。
本辦法所稱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所有電子信息產品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但不包括生產直接用於出口的電子信息產品和銷售註明原生產者的電子信息產品。
第四條信息產業部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有利於電子信息產品汙染防治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電子信息產品汙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電子信息產品汙染防治知識,提高全行業環保意識;普及電子信息產品汙染防治技術,綜合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五條各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將電子信息產品汙染防治納入職責範圍。各級商務、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對電子信息產品生產、進口和銷售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各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可以對在電子信息產品汙染防治及相關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信息產業部可對積極開發研究新型環保電子信息產品的單位給予相應的生產發展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