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註意的是,電子印章不是電子印章圖樣,只有電子印章圖樣沒有法律效力。它必須在壹定條件下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滿足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要求和法律對電子合同的原始形式和保存條件的要求。因此,需要根據上述關於公章形式的法律來認定電子公章的效力,以確保有效的法律效力。
早在我國《電子簽名法》頒布實施之前,電子印章就已經出現。90年代中後期,隨著傳統辦公模式逐漸向信息化辦公模式轉變,紙質文件的流通形式也向電子文件轉變。為了保證電子文件的有效性,使電子文件具有和傳統紙質文件壹樣的公信視覺效果,提出了電子印章的概念。我國在2005年4月1日正式實施電子簽名法之前,電子印章還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可和應用,所以國內較早從事電子印章研究的公司並不多。《電子簽名法》頒布實施後,電子印章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和應用發展迅速。
電子公章是指以電子形式包含在數據電文中,並附有用以識別簽名人(簽名人)身份、表明簽名人(簽名人)認可內容的數據。壹般來說,電子公章是壹種能夠識別特定簽名人(簽名人)的電子數據密鑰。雖然電子公章與實體公章在形式和載體上存在很大差異,但電子公章與傳統實體公章具有相同的功能,即能夠識別簽字主體的身份,表明簽字主體的真實意願。以確保所簽署的合同文件的法律效力。
綜上,電子印章具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不是電子印章圖案。只有電子印章圖案沒有法律效力,必須在壹定條件下才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文章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憑證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