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子招標方式的基本通則?(相關閱讀:電子招標方式)
第壹條為規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進行的全部或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招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根據功能不同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管平臺。
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足交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和資源共享需求,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開發、測試、認證和運行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所附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管。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建設、運行及相關檢測認證活動進行監督。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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