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的收集原則:1。合法性原則。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收集應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實體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以合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才具有證明效力。2.客觀性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收集的電子證據事實材料必須全面、客觀地反映證據的本來面目。3.科學原理。首先,電子證據的收集要全面、集中。只有全面收集所有能夠反映案件情況的證據,才能把握案件的真實情況,使證據所反映的法律事實更接近客觀事實。4.迅速和及時的原則。電子證據很容易被篡改,通過網絡以光速傳播,從而泄露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應當快速、及時地提取電子證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了當事人舉證的期限,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相關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收集證據是壹項時間敏感的工作。如果因為拖延沒有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可能會因為證據丟失而承擔敗訴的風險。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電子數據的收集和提取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通過采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制作書面記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電子數據的原始存儲介質應當密封,並保證在不解除密封狀態的情況下,不能對電子數據進行添加、刪除或修改。封存前後應對封存的原始存儲介質進行拍照,清晰反映封存或張貼封條的情況。存放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時,應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切斷電源等措施。
衍生問題:
什麽是電子證據的保全?
電子證據保全是通過各種技術手段保存電子證據,並以正確的方式進行管理,便於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對要證明的事實進行分析和證明。電子證據是證據的壹種,其保全必須符合證據的壹般規則。同時,與傳統電子證據相比,電子證據更容易被篡改和刪除,因此對電子證據的保全進行深入研究對指導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