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轉讓後,原所有人引起的糾紛由原所有人承擔的,店鋪轉讓後新所有人與他人發生糾紛的,新所有人需要承擔責任。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宣判。
公司轉讓後,債務承擔的主體:
1.企業轉讓時,如企業擁有債務,應先通知債權人並征得其同意。債權人不同意的,債務人應當在轉讓前提供擔保,否則轉讓對債權人無效。
2.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全部由受讓方買斷,轉讓方和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並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的,債權人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
3.如果受讓方已買斷原企業全部資產,在受讓方實際經營中,發現轉讓方在委托審計、評估中因債務不完全而遺漏或清理遺漏債務,受讓方已實際接管轉讓方財產,但未向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債權人可以將原企業和受讓方作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權的轉讓,壹般情況下,無論公司如何變化,作為民事主體並沒有變化,需要獨立承擔對外責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變更,必要時需要承擔債務。
綜上所述,店鋪轉讓後的糾紛,要看糾紛發生的時間。如果在過戶前發生糾紛,是原車主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7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588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